化妝品是指以涂抹、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,散布于人體表面的任何部位,如皮膚、毛發、指趾甲、唇齒等,以達到清潔、保養、美容、修飾和改變外觀,或者修正人體氣味,保持良好狀態為目的的化學工業品或精細化工產品。
企業生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應提供下列資料和樣品,并于產品投放市場后2個月以內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。
1.產品名稱、類別;
2.產品成份、限用物質含量;
3.產品衛生質量檢驗報告;
4.產品樣品(5個小包裝);
5.產品使用說明書(或其草案)、標簽及包裝(或其設計);包裝材料。
《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》第五條
已獲《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》的企業增加生產新類別的化妝品,須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。
對未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產品,審查產品成份、產品衛生質量檢驗報告,同時進行微生物衛生化學方面的產品衛生質量監督檢驗。如企業不能提供產品衛生質量檢驗報告,或提供的產品衛生質量檢驗報告不能證明產品使用安全的,由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進行強制鑒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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